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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7. (八九)公處字第15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7日
處 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商品廣告內容宣稱具減肥、強波加速分解、
遠紅外線深層燃燒等效能,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三次來函略以:案內八十八年七月六日○○第○○版
、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版、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第○
○版等,刊登之「○○」產品,因系爭產品非屬醫療器材,且系爭廣
告並未宣稱療效,惟其宣稱「強波加速分解」、「遠紅外線深層燃燒
」、「不必動也能達到運動的效果……自動幫妳練成健美身材」等效
能,並無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據,應屬不實廣告,移請本會查處
。
二、經本會調查結果,系爭廣告主為○○有限公司。
三、案據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函、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函、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到會說明,綜合略以:
(一)○○按摩帶為被處分人出品及銷售。
(二)系爭廣告是由被處分人審核及製作。
(三)系爭廣告從頭到尾均強調「少吃多運動」才是保持身材的不二法門
,從未聲稱系爭產品可以「減肥」;只是勸告讀者切勿相信坊間所
謂之「減肥妙方」,唯有多運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四)被處分人出品之按摩帶,乃是針對沒時間運動之人所設計之運動健
康器材,希望人們在家裡也能達到運動效果;所謂強波加速分解及
遠紅外線深層燃燒只是說明系爭產品的功能,並未涉及身體任何器
官,自然未違反藥事法。
(五)目前系爭產品並沒有特殊醫療測試實驗,但是這並非醫療器材只是
一般運動健身器材。
(六)系爭產品目前在市面上銷售情況還好,促銷方式以登報和朋友介紹
兩種。
(七)被處分人因系爭產品,曾經臺北市中正區衛生所主動約談調查,並
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裁定,系爭產品非屬醫療器材,刊登廣告內容
不得影射、宣稱減肥,否則依違反藥事法處辦。
四、經請衛生署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函復,略以:有關
被處分人所刊登之「○○」及「○○(即○○)」廣告案內系爭產品
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材,其廣告宣稱「減肥」、「強波加速分解」、
「遠紅外線深層燃燒」、「水桶腰的剋星」、「讓您不必動也能達到
運動的效果……自動幫你練成健美身材」、「你只要將它繫在要塑身
的部位,打開電源經過二十分鐘以後,就相當於做了一百下伏地挺身
及仰臥起作」、「保證讓懶人也能練成魔鬼身材」未涉療效係屬誇大
不實字句,並無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倘事業於商品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和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
上開規定。
二、系爭廣告強調「少吃多運動」才是保持身材最正確的方法,查本案被
處分人辯稱,其「○○按摩帶」是為被處分人所出品及銷售,乃是針
對沒時間運動之人所設計之運動健身器材,希望人們在家裡也能達到
運動效果,系爭產品所謂強波加速分解及遠紅外線深層燃燒,只是說
明系爭產品的功能,未涉及身體任何器官,惟其到會陳述時,自承系
爭商品並沒有特殊醫療測試實驗,並沒有科學依據加以證明。
三、復依據衛生署提供之專業意見表示,其廣告宣稱「減肥」、「強波加
速分解」、「遠紅外線深層燃燒」、「水桶腰的剋星」、「讓您不必
動也能達到運動的效果……自動幫你練成健美身材」、「你只要將它
繫在要塑身的部位,打開電源經過二十分鐘以後,就相當於做了一百
下伏地挺身及仰臥起作」、「保證讓懶人也能練成魔鬼身材」未涉療
效係屬誇大不實字句,並無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據,系爭商品廣
告涉嫌誇大不實。綜言之,被處分人所宣稱系爭商品之減重效果既不
確定,亦無事證,易引起消費者對於廣告上表示之內容為錯誤之認知
,故上述廣告所聲稱有關減肥之各項使用效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殆可認定。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系爭商品登報紙廣告上宣稱具減肥、強波加速
分解、遠紅外線深層燃燒等效能,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
其情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衡酌為違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
被處分人規模、經營狀況、市場地位、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等因素,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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