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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6. (八九)公處字第16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6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偽稱政府機關下令安裝瓦斯安全遮斷器,隱暪其並非導管瓦
斯公司安全檢查之事實,以達銷售自動遮斷器之目的,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臺北市政府○○局來函檢舉,表示該局並未要求各瓦斯公司
對需加裝緊急遮斷裝置之用戶應善加宣導協調裝設之責,也無下令公
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安全遮斷器,然被處分人於所謂瓦斯服務
通知單上印製該局責令安全遮斷器等文字,爰臺北市政府○○局函請
本會卓處。
二、被處分人散發之瓦斯服務通知單正、背面記載事項:
(一)正面記載事項:本公司為維護瓦斯用戶安全,杜絕瓦斯氣爆,將定
於民國 ×年×月×日為用戶做一年一度瓦斯安全免費檢查,……。因
大地震後,本公司已全面改換自動遮斷器,可直接要求工作人員換
裝。……瓦斯總服務處、○○地區○○服務處。
(二)背面記載注意事項第四點:本公司為提昇瓦斯安全品質加強防震避
免地震時因瓦斯外洩引發災變;臺北市政府○○局曾責令本市各瓦
斯公司於現有輸氣管線上加裝緊急遮斷裝置,各瓦斯公司對需加裝
緊急遮斷裝置之用戶應善加宣導協調裝設之責。因瓦斯舊型開關漏
氣,無法自動切斷,造成人為疏失,機件失靈導致瓦斯事件頻傳,
為杜絕瓦斯氣爆,政府下令公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瓦斯遮斷
器,敬請配合安裝。
三、被處分人負責人○君八十九年八月一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一)本公司在八十八年四月成立,剛開始時是賣新品的瓦斯防爆器,約
有一年,後因股東拆夥,我就向○○公司進○○瓦斯調整器販售,
好像是從今年四月開始賣○○的瓦斯調整器。
(二)本公司是由員工帶領新進員工學習如何安裝等事宜,至於訪問用戶
的流程,本公司備有一份「作業流程」供員工參考,員工拜訪用戶
時,多會依照作業流程來做。
(三)前述作業流程題一回答,「……我是○○公司派來的……」,所謂
○○指的就是本公司。
(四)(檢視服務通知單)這張瓦斯服務通知單是舊的,本公司約印一、
二萬份,已全數發完,通知單中提到本公司已全面改換自動遮斷器
一詞,本公司之前並無使用甚麼產品,這是指用戶家中的舊瓦斯龍
頭。
(五)通知單中所謂○○服務處,其實就是指本公司,本公司只有員工四
、五人,並沒有設各區服務處或分公司。
(六)臺北市政府曾叫本公司更正服務通知單上注意事項第四點,本公司
在發完一、二萬份通知單後,就刪掉第四點,做新的服務通知單。
關於「臺北市政府○○局曾下令……,政府下令……」等,是在報
紙看到,才會印到瓦斯服務通知單上。
(七)本公司所販售之○○瓦斯調整器,是向○○公司拿貨,每組六百元
,賣二千九百元,本公司員工每賣一組抽一千元(另有底薪一萬五
千元)。
(八)本公司每個月的銷售量都不一定,目前每個月銷售不會超過一百個
(以前曾賣超過一百個),至於總銷售量,我實在不知道。另因本
公司搬遷,並無留存客戶資料。
四、被處分人員工拜訪用戶作業流程:
員工:(按門鈴)瓦斯檢驗,麻煩大門開一下。
員工:瓦斯檢驗,廚房總錶帶路一下。
用戶:你是不是×××瓦斯派來的。
員工:像你們用的是 ×××瓦斯的嘛,我是○○公司派來的,麻煩總錶
帶路一下。
用戶:你到底是不是×××瓦斯派來的。
員工:公司要來不是都有通知單嗎?上個月剛檢查過有通知才會來,
麻煩總錶帶路一下。
員工:上個月檢查是管理,這是總錶,不一樣,帶路一下,總錶會不
會檢查。
五、調查結果:
(一)臺北市政府○○局不曾要求瓦斯公司替用戶加裝緊急遮斷裝置,也
無下令公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安全遮斷器。
(二)被處分人於其印製之瓦斯服務通知單反面記載「臺北市政府○○局
曾責令本市各瓦斯公司於現有輸氣管線上加裝緊急遮斷裝置,各瓦
斯公司對需加裝緊急遮斷裝置之用戶應善加宣導協調裝設之責。…
…政府下令公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瓦斯遮斷器,敬請配合安
裝。」等文字內容與事實不符。另被處分人僅係四、五名員工之小
公司,卻於瓦斯服務通知單正面以「瓦斯總服務處、○○地區○○
服務處」等名義自稱,藉為用戶做瓦斯檢查,以推銷瓦斯安全遮斷
器(即瓦斯龍頭)。
(三)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用戶之(問答)作業流程,在用戶詢問是否為
××× (如○○、○○)瓦斯公司時,未正面回答,並偽稱有先發通
知單,是○○公司派來的。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二、查被處分人販售瓦斯安全遮斷器,係先印製瓦斯服務通知單向欲推銷
之用戶投遞,通知單上並先預定所謂瓦斯安全免費檢查之日期,於當
日派員工實施瓦斯安全檢查,並推銷瓦斯遮斷器。次查被處分人所散
發之瓦斯服務通知單背面注意事項第四點標示有「臺北市政府○○局
曾責令本市各瓦斯公司於現有輸氣管線上加裝緊急遮斷裝置,……政
府下令公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瓦斯遮斷器。」等文字,然臺北
市政府○○局證稱,該局並未要求各瓦斯公司替用戶加裝緊急遮斷裝
置,無下令公共場所重要瓦斯管線應加裝安全遮斷器,可證,被處分
人前開瓦斯服務通知單注意事項第四點之文字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又前開瓦斯服務通知單上雖僅稱臺北市政府○○局責令瓦斯公司於現
有輸氣管線上加裝急遮斷裝置,並未指明係下令用戶加裝瓦斯安全遮
斷器,但以此搭配後段「各瓦斯公司對需加裝緊急遮斷裝置之用戶應
善加宣導協調裝設之責」等文字,已足使用戶誤認為係政府機關下令
安裝瓦斯安全遮斷器,影響用戶是否達成交易之正確判斷。
三、查被處分人自認僅係有四、五名員工之小公司,並無各區服務處,然
卻於服務通知單正面以瓦斯總服務處、○○服務處等自稱,又被處分
人員工於拜訪用戶時,在用戶多次詢問是否為 ×××(如○○、○○)
瓦斯公司時,皆以推諉之說詞,未肯直接回答,並偽稱有先發通知單
,是○○公司派來的;此類於服務通知單自稱總管理服務處,並於拜
訪用戶時偽稱○○公司派來的……等等之作法,顯係刻意隱瞞非導管
瓦斯公司之事實,且在用戶被誤導以為係導管瓦斯公司所作之安全檢
查等不瞭解實情之情況下,藉所謂瓦斯安全免費檢查之名義,達銷售
瓦斯安全遮斷器之目的。本案雖無用戶之證詞,且被處分人辯稱客戶
資料並無留存,然被處分人自承,每月銷售不到一百個(以前曾賣超
過一百個),顯然被處分人已有以前述手法達成銷售瓦斯安全遮斷器
之事實。被處分人為銷售之目的,散發記載不實之服務通知單,並隱
瞞非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之事實,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
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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