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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學院學生宿舍興建工程(水電工程)」及 「○○醫院○○病房○○之家工程,○○、○○、○○、○○等水電工程 」二項工程招標時,從事借牌參標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0. (八九)公貳字第8815157-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學院學生宿舍興建工程(水電工程
       )」及「○○醫院○○病房○○之家工程,○○、○○、○○、○
       ○等水電工程」二項工程招標時,從事借牌參標行為,涉嫌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八
       八)東機廉外字第九六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平交易法修正公布前,故
       適用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規定。貴公司如逾期未再依前開處分書主
       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加重處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89.10.20.(八九) 公貳字第八八一五一五七─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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