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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學院學生宿舍興建工程(水電工程)」及
「○○醫院○○病房○○之家工程,○○、○○、○○、○○等水電工程
」二項工程招標時,從事借牌參標行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0. (八九)公貳字第8815157-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學院學生宿舍興建工程(水電工程
)」及「○○醫院○○病房○○之家工程,○○、○○、○○、○
○等水電工程」二項工程招標時,從事借牌參標行為,涉嫌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十一月廿六日(八
八)東機廉外字第九六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平交易法修正公布前,故
適用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規定。貴公司如逾期未再依前開處分書主
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加重處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89.10.20.(八九) 公貳字第八八一五一五七─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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