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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2. (八九)公參字第8903158-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建案被檢舉涉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
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七三次委員會議決
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檢舉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
.12.02.(89)公參字第八九0三一五八-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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