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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協會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參字第8810305-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主旨:關於本會主動調查 貴協會刊登美容職業訓練廣告涉有不實,違反
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四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十八職企字第八八00
0八0四號函辦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協會倘在前開處
分書送達後,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
0三0五-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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