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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2. (九十)公參字第8913787-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於飲水機型錄上為不實之表示,涉嫌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五一六次委員
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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