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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
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5.10.30.公壹字第09500092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95.10.19第 780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0.30公壹字第0950009289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確保電視媒體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事業欺瞞或
隱匿收視率調查報告之重要交易資訊,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影響收視率調查市場及
電視媒體產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收視率係指特定時段內收看特定節目或廣告之人數(或家戶數)占電
視閱聽眾總人數(或總家戶數)之比例。
三、(市調事業之資訊揭露)
事業提供收視率調查服務,應於調查報告中揭露下列重要調查資訊予交易相對人:
(一)調查對象、調查區域範圍、調查統計單位、調查資料時間、實施調查期間。
(二)調查過程及方法:採抽樣調查方法應附抽樣設計。抽樣設計應記載抽樣方法、樣
本數量、誤差範圍、實施抽樣作業程序及有效樣本產生過程、拒查或替換樣本之
處理、收視率與抽樣誤差之估計方法。抽樣誤差估計公式應與抽樣方法相符,若
不相符,則應提供合理說明。
(三)調查結果及誤差分析:應記載收視率估計值、抽樣誤差值、有效樣本數量、樣本
替換率、樣本代表性檢定之結果。
四、(不當欺罔行為)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不得以欺瞞或隱匿前點各項重要交易資訊之方式,爭取交
易機會。
五、(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公開發布之收視率調查結果,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六、(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之資訊揭露)
事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依下列規定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事業於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廣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同時揭露調查公
司、調查時間、調查區域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
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交易資訊。
(二)事業透過電視畫面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畫面資料無法完整揭露前項資訊時
,應輔以旁白補充說明,以平衡報導,且應於自身發行之平面媒體或設立之網站
上充分揭露前項資訊。
七、(資料保存)
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之事業宜於調查報告交付交易相對人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及
調查資料至少一年。發布收視率調查之事業亦宜於發布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至少
一年。
前項調查資料包括母體清冊、樣本底冊、加權資料、分層標準、樣本配置、有效樣本
底冊、拒查樣本底冊、替換樣本底冊及訪查、監督、複查資料。
八、(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之違反。
九、(過渡條款)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行為,應自本處理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本處理原則
相關規定適當調整;屆期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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