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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93、94年度非聯營公車乘車優待補助款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4.27.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7日
      承會有關核撥93、94年度身心障礙者搭乘非聯營公車乘車優待補助款予業者乙案,本會
    意見如下:
    一、按依87年12月16日發布之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優待實施辦法)第 2條第 1項:「國內公民營鐵路、公路、捷運、船舶或民用航空
      運輸業,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應予以半價優待......」
      及第 8條第 1項:「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貼國內公民營運輸業者,依本辦法對於身心
      障礙者及陪伴人員提供半價優待而減少之收入。......」等規定,於公民營運輸業者提
      供本市身心障礙者搭乘優待時,本府即有編列預算以為補貼之義務,似不因該運輸業者
      是否為本市聯營公車而有不同,合先敘明。
    二、依原簽內所述及洽 貴局承辦人瞭解,本項補助係於前揭優待實施辦法發布後,自88年
      度開始核撥,當時係由本府社會局負責處理此項作業之外部受理申請及撥款,但有關身
      心障礙者之補助款則由 貴局分擔,並由社會局通知 貴局撥款予該局後再核撥予業者
      ;又經查社會局當時係依據該局訂定之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實施
      要點辦理相關事宜,該實施要點內雖僅規定搭乘聯營公車之補助,惟實務運作上仍包含
      非聯營公車部分之客運業者,亦即社會局並未完全遵循該局所訂定實施要點辦理核撥事
      宜,而係同時參照中央訂頒之優待實施辦法相關規範之意旨辦理。嗣因社會局92年 6月
      6 日訂頒臺北市優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實施要
      點,且自93年 1月 1日起有關補助款受理申請及撥款作業移由 貴局處理,始因新訂頒
      之實施要點仍未含括非聯營公車之客運業者,貴局爰依社會局新訂頒之實施要點規定,
      簽核暫停撥付身心障礙者搭乘非聯營公車部分之優待補助款,並俟相關規定修正後再予
      補發,惟此時 貴局之作法已與社會局負責處理本項補助款核撥時之作法有所出入,此
      涉及本府內部業務移交時相關事項之交代是否完整。但就外部關係而言,對非聯營公車
      業者所提供優待未予補助,而僅對聯營公車業者給予補助,與前揭優待實施辦法意旨有
      所出入,且亦與行政法上平等原則有所不符,宜予檢討補正。
    三、今本府社會局95年 1月19日訂定之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
      雖已將非聯營公車業者所提供優待搭乘服務納入該辦法範圍,惟並未溯及自93年 1月 1
      日至該辦法發布施行日(95年 1月21日)間之優待服務,亦即非聯營公車業者於前揭期
      間內,就本市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票價優待服務,仍無法依該辦法獲得本府撥款補助,與
      聯營公車業者所獲補助,仍形成差別待遇。衡酌前揭優待實施辦法意旨,並考量聯營公
      車業者於93、94年度所提供身心障礙者票價優待服務,業已獲得撥付補助款,而本府現
      有法規雖尚無法含括非聯營公車業者於93、94年度所提供票價優待服務之補助,但對照
      社會局之前雖未規定,亦核撥之方式, 貴局擬專案簽准撥付補助款,以落實政府照顧
      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政策,並符合行政法上平等原則及自我拘束原則,本會無不同意見。
      惟仍請依主計處意見,於撥款前應確實審核相關數據,以確保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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