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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董事或公司於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資料,應依相關程序法規
定為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9.06.29. 秘臺廳民一字第09900128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9日
主旨: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函請釋示有關「有關個人、法人或團體為設立公司或發行
股票之需,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發給公司及公司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之董事等人繫屬法院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法
院是否宜允其所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灣高等法院99年 3月18日院通文速字第0990001766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2條定有明文。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相關訴訟及非
訟事件法規,就訴訟、非訟案卷之檢視、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
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均有明文規定,此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
因此相關資訊之公開及提供應依上揭各該程序法規定為之。如有聲請提供相關資料者
,應依上揭相關法規及閱卷規則規定,表明具體案號、案由後為聲請,如未依規定具
體表明,則以無具體案號、案由,無從查復為由答復。
三、至就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申請核發刑事紀錄證明,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業務;另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戶政事務所申
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籍謄本,併此敘明。
正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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