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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大眾捷運(股)產業工會勞工董事施行辦法,是否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規範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6.14.北市法一字第09631193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勞工董事施行辦法,是否受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5條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6月11日北市交五字第09632010120號函。
     二、本件本會認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非屬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範圍,其理由如下
       :
      (一)按國營事業管理法係針對中央政府依法設置之公營企業所定之規範,其規範對象
         恐不及於地方政府依法規所設立之公營企業,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 1款規定:「左列事項應
         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章程及董
         事會組織章程。」故可知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臺北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組織規程」,係依上開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即本府)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而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規定不符,故其並非屬國營事業管理法規
         範範圍。
     三、末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其設置管理依公營大
       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應優先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該條例
       未規定者,再依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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