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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稅局標售酒品之原進口商已解散,其得標人應加註已解散,另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等資 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3.05. 台財庫字第09700033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5日
    主旨:關於本部基隆關稅局標售之酒品,因原進口商未標示地址並已解散,得標人應如何依
       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補正標示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財政部交下 貴府97年 1月14日府授財菸字第 09730161800號函。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 1項第 5款、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8條第 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
       第 4條等規定,本案原進口商雖已解散,得標人依法仍需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但應加註已解散等文字,以符實情;另應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等有關資訊,俾提供
       充份與正確之訊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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