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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2.09.01. 會輻字第0920022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日
主旨: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
公告事項: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附件:「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
一、本偵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設施經營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
依偵測項目每年至少偵測一次,偵測證明應經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輻射防護人員簽章
確認後,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類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之偵測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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