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工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2.09.01. 會輻字第0920022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日
    主旨:公告「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
    公告事項: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附件:「領有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年度偵測項目
         」
     一、本偵測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二、設施經營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
       依偵測項目每年至少偵測一次,偵測證明應經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或輻射防護人員簽章
       確認後,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類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之偵測項目如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