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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 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由稽徵機關逕於認定
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1.29. 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9日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
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 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
,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
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 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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