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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上設置擋牆或防火牆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9.03.18. 消署危字第10900024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18日
主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上設置擋牆或防火牆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3月 9日高市清防危字第 10930913900號函。
二、查擋牆及防火牆之設置位置,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條第 2項及「防火牆及防火水
幕設置基準」第 3點分別定有明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倘係依上開規定設置而必須位
於其保留空地上方,尚無違反管理辦法規定。
三、新建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應優先依管理辦法第37條第 1款(準用第13條)及第
2款規定,檢討設置其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及與廠區之境界線距離,如上開
廠外安全距離或廠區境界線距離不足,得依管理辦法第 8條第 2項及「清防機關辦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表 6公共危
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有關擋牆規定與「防火牆及防火
水幕設置基準」相關規定,分別檢討設置擋牆或防火牆。因上開規定所定「擋牆」及
「防火牆」其設置目的與設置規定均不相同,原則應分別檢討設置;惟如欲以上開擋
牆替代防火牆應視實務上上開擋牆之規劃設計有無達管理辦法第37條第2 款第 1目「
以不燃材料建造具 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同等性能以上,並符合「防火牆及
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相關規定,因事涉實質認定,請依個案本諸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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