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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1.25. 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25日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
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
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
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
「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
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二、檢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供參。
附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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