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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同性配偶之一方得否收養他方之養子女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1.1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006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主旨:貴部函詢同性配偶之一方得否收養他方之養子女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1月4日法律字第11003516970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
      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家
      事事件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
      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
      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
    三、所詢個案收養裁定之效力,涉及法院就具體個案本於確信所為之獨立
      判斷,本院職司司法行政,對各級法院雖有行政監督之責,惟具體個
      案之認事用法、調查證據、調查結果之採認等,屬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之範園,為免行政干涉審判之誤會,並維護審判之獨立,本院未便表
      示意見。至戶政機關是否辦理收養登記,非屬本院業務職掌,本院不
      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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