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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3.29.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9日
    主旨: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奉交下內政部營建署 111年 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
       辦理。
     二、有關都市土地設置「儲能設備」,查經濟部能源局 111年 3月 3日
       能電字第 11100487820號函釋示:
       (一)儲能設備,可同時具有下列用途:
          1.參加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接受輸配
           電業調度單位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協助輸配電業調
           節及穩定電能供需,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
          2.一般工廠為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亦可設置儲能設備,以提
           高自身電力備援,並可做為參與前述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
           台調度使用。
       (二)考量儲能設備可具備上述用途,爰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中,得以
          「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
     三、參考上開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儲能設備」應視實際設置樣態,歸
       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十
       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副本: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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