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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詢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倘離婚先行成 立訴訟上和(調)解,如何報結及其餘請求得否另分案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4.1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110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2日
    主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詢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倘離婚
       先行成立訴訟上和(調)解,如何報結及其餘請求得否另分案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0年12月16日院彥文正字第1100007046號函。
    二、參照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點第9款、第18點第8款
      、第 19點第6款、第20點第6款、第22點、第25點第3款、第26點第10
      款及第27點序文等規定,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請求或聲請有數部分
      時,原則上應於全部均處理完畢時報結之。旨揭問題,依前開要點第
       17點第9款規定,離婚以外之請求,允宜參照貴院以原案號繼續審結
      方式辦理為妥。
    三、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旨揭合併審理事
      件之辦案期限,以數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者計算之,且得延長 8個月
      。又前開規則第 17條第4項,係指因全案或部分案件發展而有改行他
      種家事訴(非)訟程序必要,而報結改分新案之情形(例如,通常程
      序改為簡易或非訟程序),併予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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