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
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
獎金,自111年4月8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05. 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5日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
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
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04.28.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令廢止,並自112年5
月1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