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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 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 獎金,自111年4月8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05. 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5日
    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
    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
    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04.28.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1號令廢止,並自112年5
    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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