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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審計部索取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資料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
1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6.2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138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0日
主旨:所詢審計部索取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資料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條之1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5月4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37916A號函辦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83條之1第2項,係規範依該法處理
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範圍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及 109年6月19日前受理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之紀錄(少事法第3
條、第27條、第40條、第65條、第87條及108年修正刪除之第85條之1
參照)。
三、旨案提供之資料內容,與學生所涉毒品事件是否業已或曾經移送少年
法院處理有關。如該事件未曾送請少年法院處理,或提供之資料並未
揭示有關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使一般閱讀者得經由該項資料知悉
何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或兒童,自不生有無違反少事法旨揭規定之問
題。如涉具體個案,應由承辦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
四、惟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21.1規定:「對少
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於與處理手頭
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
案」,另兒童權利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67條後段亦同前開意旨,
併予敘明供參。
五、本院 108年11月28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25287號函復貴部108年9
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129850號函意旨,亦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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