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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辦理火警受信總機等14項應實施認可
品目認可作業之電氣類登錄機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6.22. 內授消字第1110824412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2日
主旨:公告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辦理火警受信總機、119 火災
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
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
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下
稱火警受信總機等14項)應實施認可品目認可作業之電氣類登錄機
構。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有關火警受信總機等14項品目技術規範、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等相關
規定,依本部訂頒之「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 119火災通報裝
置認可基準」、「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
基準」、「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及標示燈認可基準」、「火警中繼器
認可基準」、「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認可基準」、「出口標示燈及
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耐熱電線
電纜認可基準」及「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辦理。
二、本公告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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