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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
、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文字號: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3.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
3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3日
主旨: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
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範圍限制僅得於自A點(182894mE,2547605mN)、B點(1
82895mE,2547594mN)座標連線以西水域範圍內,僅供水上腳
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它微動力浮具(時速低於5.4km/
h)活動。
(二)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1月至12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2.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戲水,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騎乘水上腳踏車、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它微動力浮
具(時速低於5.4km/h),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四)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1.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時。
2.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
8級(17.2–20.7m/s)以上。
3.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
全構成威脅之虞時。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
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
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本處110年8月31日觀西管字第1100300772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虎頭埤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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