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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 96年3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2011號有關「動物用 藥殘留標準」第3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1.09.13. 衛授食字第111130231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3日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食字第0九六0四0二0
    一一號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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