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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轄劉○英君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11.15. 原民綜字第11100586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主旨:有關貴轄劉○英君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111年11月8日名戶字第1110001941號函
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前揭規
定所稱「山地行政區域」為臺灣光復後政府參據日治時期「蕃地」所
劃設之30個「山地鄉」而言。
三、本案陳情人之祖母劉○母君設籍之處是否為上開山地行政區域一節,
請貴府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本權責查明後依本法有關規定賡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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