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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雲林縣政府函詢「興辦機關(構)以建築物揭幕/落成啟用典禮活動 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2.02. 文藝字第1123002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日
    主旨:有關雲林縣政府函詢「興辦機關(構)以建築物揭幕/落成啟用典
       禮活動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月11日府文展二字第1123805535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
      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
      他相關事宜之方案;另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
      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
      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
      戶。機關(構)辦理教育推廣案,應符合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又針對教育推廣之內容,因其辦理形式多樣,未能以法規明文規範,
      然本部於公共藝術官方網站文件下載區所提供之「公共藝術教育推廣
      結果報告書」基本資料表內,針對辦理方式列有多元選項,其中即包
      含揭幕/落成典禮;另本部於 111年12月出版之「公共藝術操作手冊
      」,皆針對教育推廣類型及範疇、重要原則等項目有所說明,主要可
      包含但不限於臨時性展覽、藝文參訪、工作坊、藝文講座、表演等形
      式( https://reurl.cc/zr9e6e,第126至129頁、第160至162頁。)
      。
    四、無論以何種方式辦理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皆應緊扣公眾性之藝術教
      育精神,不得脫離藝術與地方民眾之連結,以揭幕/落成啟用典禮而
      言,應以公共藝術作品之揭幕或落成為典禮主軸。如審議機關認為興
      辦機關(構)所提之結果報告書,辦理內容或經費分配似已背離公共
      藝術教育推廣之精神,得參照本辦法第20條規定:如審議機關認為興
      辦機關(構)所提之成果報告書(結果報告書)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
      ,得送請審議會審議。故請審議機關依法就個案狀況審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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