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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經本部核可大學」,自1 13學年度起,大學提報招生作業計畫,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後,始得依前開 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8.21. 臺教高通字第1122201963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
    核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經本部
    核可大學」,自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大學提報招生作業計畫,經本部審核
    通過後,始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一、前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辦理招收本標準第七條(含修正前第六條)之招生情形。
      (二)學校整體作業程序規定及審核機制。
      (三)規劃招生,含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其擬招收對象之專
         業卓越資格條件,及各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招收名額上
         限之規定。
      (四)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等。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全校
         不通過。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經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或
         最近3年內經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四)新設立院、系、所、學位學程未滿1年。
    三、學校經本部核可,如經查證有招生浮濫之情事,本部將視情節輕重取
      消該學系或學校之核可。
    四、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名額如有逾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核
      定名額之10%,或其他經檢具陳情事由,本部得視情節辦理實地訪視
      ,以瞭解學校實際招生情形,並作為未來年度本部核可之參據。
    五、另依本部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臺教高通字第一0二00五八八六
      九號函釋所認符合申請本部自辦外部評鑑條件學校,及依本部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0三0一0八一四九 B號解釋令,報經
      本部專案核定者,考量本令釋核可條件已變更,前開學校仍應自一百
      十三學年度起,依本令釋規定辦理。
    六、本部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0三0一0八一四九 B號令
      ,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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