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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8.04. 台內戶字第11201292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4日
主旨:有關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1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阿根廷代表處112年8月1日阿根字第11262103500號函辦理,兼
復宜蘭縣政府112年7月11日府民戶字第1120122602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我國國民者,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
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
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
,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旨案經駐阿根廷代表處 112年8月1日上揭函復略以,阿根廷婚姻狀況
證明書係由阿國人口局核發,未限制申辦年齡,申請時需提供當事人
有效身分證、近 6個月內更新之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或結婚證書等文
件,爰阿根廷籍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時仍應依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8條規定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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