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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2.10.20. 經授能字第11202030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主旨:公告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59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於證照增列機關全銜,如附件。
二、經濟部 93年1月6日經授能字第09320080030號公告之「加油站經營許
可執照」、「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證照格式停止適用;經濟部 93年1月8日經能字第09204615430號公告
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
石油輸出業登記證」、「汽柴油批發業登記證」證照格式停止適用。
三、現已依「石油管理法」核發之證照仍可適用,無須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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