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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2.10.20. 經授能字第11202030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主旨:公告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59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石油管理法」所需證照格式,於證照增列機關全銜,如附件。
    二、經濟部 93年1月6日經授能字第09320080030號公告之「加油站經營許
      可執照」、「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證照格式停止適用;經濟部 93年1月8日經能字第09204615430號公告
      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
      石油輸出業登記證」、「汽柴油批發業登記證」證照格式停止適用。
    三、現已依「石油管理法」核發之證照仍可適用,無須申請換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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