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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範圍內增建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國土管理署
發文字號:國土管理署 112.11.09. 國署建管字第11201043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9日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112)億字第A2204101101號函
二、查本部 85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8582070號函釋示:「……幼稚園及
托兒所……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其層數在5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
建。」上開函釋幼稚園及托兒所檢討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非採第14
1條第2款第3目學校之附建標準,又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已改制為幼兒
園,故仍依本部上開函,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應依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141條第2款第4目「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
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幼兒園如未達上開第 4目附建
標準者,免予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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