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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12.11.14. 原民綜字第11200552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主旨:有關同性婚姻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請查
       照轉知所屬戶政機關。
    說明: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
      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
      定。」、第 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
      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
      關係準用之。」以及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
      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
      分。」
    二、依上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規定「原住民父母」於司法院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條所成立之關係準用之。是以,前開
      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之子女,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 5條所定要件
      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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