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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耗水費徵收辦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但書「用水計畫書當年度承諾
再生水或海淡水使用量」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3.01.23. 經授水字第113600014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3日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用水計畫書當年度承諾再
生水或海淡水使用量」,係指前一年度用水計畫書承諾值之日平均用量,
乘以前一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日數,再加上當年度用水計畫書
承諾值之日平均用量,乘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日數,其合計數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