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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特定國家人士已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國辨理結婚登記得否免予辦
理依親面談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12.05.24. 外授領二字第112531328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主旨:有關貴處所詢特定國家人士已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國辨理結婚登記
得否免予辦理依親面談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本( 112)年5月9日泰領字第11211204220號函;本部108年11
月12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133522號函副本、同年11月21日外授領三字
第 1087000639號、本年3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5月2日
外授領二字第1125309356號等函均計達。
二、查本部自 94年5月起實施外籍配偶申請來臺依親逐案面談,並以「單
一窗口、包裹處理」機制,同時處理結婚文件驗證及簽證申請,其目
的係為阻絕非法於境外,並保障國人跨國婚姻之權益。另為避免特定
國家有心人士規避上揭結婚依親面談程序,本部及駐外館處不單獨受
理驗證特定國家人士單身證明或雙方於第三地結婚之文件。至倘申請
人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
談作業要點」第七點情形者,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審酌
無虞,始得同意免予面談。
三、有關所詢特定國家人士已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地結婚且符合上揭要點
第七點規定者,倘經貴處面談無虞或書面審查准予免面談者,請依本
部本年 3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函示原則核發面談結果通
知函(附原屬國婚姻狀況證明書)並驗證無犯罪紀錄證明與健康檢查
證明後,核發無限制性註記之停留簽證。至倘當事人於我國戶政機關
擬依據第三國結婚文件辦理登記事宜,則由戶政機關依權責決定得否
據以辦理,並視情另函本部轉文件轄區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式效
力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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