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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 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3.01.31. 台財稅字第112047009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31日
    一、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
      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二、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
      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
      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該管稽徵機
      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
      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 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
      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
      別上漲達25%。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
      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
       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
      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除符合營利事業資產
      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辦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依法不得申請辦理
      資產重估價。
    附件-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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