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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附設碾米機房等徵免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0.7.17. 臺財稅第8358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7月17日
主旨:農會為承辦公糧儲存業務,其附設碾米機房、粗糠倉庫及倉庫辦公廳、守衛室等房屋
,可否比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
二、查農會附設專為碾製公糧用之碾米機房與儲存公糧倉庫性質相同,應准依照房屋稅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非限於碾製公糧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
稅。至儲存公糧倉庫之辦公廳及守衛室,既據函陳與公糧儲存業務不可分離,准予比
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另粗糠倉庫既非供儲存公糧之
用,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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