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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房屋不合免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4.12.30. 臺財稅第269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2月30日
    主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及土地,應自七十
       五年一月一日起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以往年度已依法徵收者,不予退還。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關於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規定,係
       以公有房屋及公有土地為前提。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自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後,其房地所有權均登記為公司所有,不合上述免稅
       之規定,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為期省市政府處理一致起見,應自七十五年
       一月一日起課徵(亦即第一次課徵時,地價稅十一月開徵,課徵全年;房屋稅因於五
       月開徵,課徵半年),至以往年度已依法徵收者,不予退還。
     三、本部70.5.2臺財稅第三三四六六號函釋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免徵房屋稅及地價
       稅,自本函發布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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