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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三十條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5.6.5. 臺財稅字第8502651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5日
主旨:依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三十條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五年五月七日交會八十五字第0二四九四二號函。
二、本案依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三十條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等之課徵規定,分別說明如次:
(一)關於營業稅部分,查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郵政、電信機關依法
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私法人(公司)組織型態,既非電信機關,其銷售貨物或
勞務,尚無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二)關於地價稅部分,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有土地屬電信
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
土地在內。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因非屬公
有土地,依法不得免徵地價稅;至於公有土地提供該公司使用,因該公司屬營業
單位,依上開條款規定意旨,應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三)關於房屋稅部分,查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公有房屋供電信事業本身
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房屋,因非屬公有房屋,依法不得免徵房屋稅;至新成立之
電信總局管有房屋提供該公司使用者,因非供該局本身業務使用,亦無免徵房屋
稅之適用。
(四)至於契稅部分,查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
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政府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依本部七十年七月六日臺財稅第三
五四九號函釋核屬買賣性質,依上開條文規定,應屬契稅課徵範圍。且因該公司
屬私法人組織型態,尚無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政府經營之電信事
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規定之適用,故依法不得免徵契稅。
(財政部85.6.5. 臺財稅字第八五0二六五一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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