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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如無營業行為,則該停車空間可免徵房屋稅,惟如其營業收費,
或供營利事業所使用者,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1.11. 臺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11日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而未涉營業行為者,該地下室停車空間
方有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至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
、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課
以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稅率。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
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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