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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執行菸酒查緝業務時,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及經認可檢驗酒類中甲醇之實驗室辦理檢驗酒品 中正己烷之含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1.13. 臺財庫字第09700515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主旨:在菸酒查緝實務上,貴府如需檢驗酒品中正己烷之含量,除依菸酒管理法第41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外,尚可委託依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之氣相層析法( Gas
    chromatography.GC)獲本部認可檢驗酒類中甲醇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97年10月28日府財酒字第0970260157號函辦理(兼復高雄縣政府上開
       函)。
     二、旨述本部認可檢驗酒類中甲醇之實驗室清單,已登載於本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
       」內,歡迎查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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