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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如有明顯界限劃分者,是否排除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3款但 書規定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7.15. 臺財稅字第10004055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15日
    主旨:所報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如有明顯界限劃分者,得否排除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3款但書規定之適用乙案,請依本部59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 29099號令及66年 5
       月26日台財稅第 33437號函查明實情,本於職權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5月 4日桃稅房字第1000016201號函。
     二、本部75年10月 1日台財稅第 7528508號函及81年 8月 6日台財稅第 810822112號函釋
       ,均未棑除旨揭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正本: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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