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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有關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
稅徵免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09.09. 臺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9日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
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
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房屋
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依財政部 108.02.25. 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公告發布,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
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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