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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 4項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6.17. 智著字第105000420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17日
主旨:有關貴協會建議於著作權法第53條增訂第 4項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5年06月02日學障(華)字第10506001號函。
二、有關本案就著作權法第53條立法意旨與相關規定,本局 105年 4月29日智法字第 105
00028820號函已說明在案,亦即圖書館得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著作財產權人
、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出版品及其數位檔案,涉及圖書之徵集規範事項,故來函建議之
條文內容,因與著作權規定無涉,並不宜於著作權法中規範,再予陳明。
三、至於來函所提圖書館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之目的,係要求各圖書館對於館藏圖書之利
用及提供,因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應特別注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相關規範,避免構
成侵害著作權,而非指圖書徵集行為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故有關圖書館之徵集圖
書行為,應依圖書館法或相關法規而進行。因此,建議貴協會就特殊圖書之徵集,仍
宜於圖書館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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