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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完成法定過戶手續當事人間之股票轉讓仍屬有效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 45.06.18. 臺函民字第36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6月18日
    查公司法(舊)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
    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但股東常會
    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轉讓之」。本條前段部份係記名股票過
    戶手續之規定,受讓人非經此一法定手續辦理過戶,不得以轉讓股票之事實對抗公司及第三
    人。但雖未完成此項法定過戶手續,當事人間之股票轉讓仍屬有效,關於此點本部對於經濟
    部之意見表示同意。至於本條但書規定,並非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如有違反並不當然無效,
    在此一定期間內記名股票仍可自由轉讓,惟受讓人不得為過戶之申請,縱有申請公司亦不得
    受理,如公司接受其申請並辦妥過戶手續,亦應不生效力。該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仍
    由該屆股東常會開會之一個月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之十五日以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
    上之股東參加,並行使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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