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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部分要點暨「全民健康保險門診
交付調劑處方箋」格式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8.07.26. 健保醫字第88007070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部分要點暨「全民健康保
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格式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
說明:原「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唯為節省資源格式得使用至用罄為止。
(附件請參閱行政院衛生署公報第28卷23號33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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