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民用航空運輸業違規搭載無入境簽證之旅客來華處罰案,自司法院釋字 313解釋公布後 1 年內,是否仍可依現行民航法規對違規業者執行裁罰乙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2.11.23. (82)法律字第2472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23日
    主旨:關於民用航空運輸業違規搭載無入境簽證之旅客來華處罰案,自司法院釋字三一三解
       釋公布後一年內,是否仍可依現行民航法規對違規業者執行裁罰乙節,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交航(82)字第0四二四四二號函。二、查司法院釋字
       第三一三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
       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
       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
       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
       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
       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
       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上開意旨即係
       針對本件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因搭載無入境簽證之旅客來華,違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
       七款之處罰規定所為之解釋,對於前述法令之適用,該解釋文已揭示自八十二年二月
       十二日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易言之,該等法令之適用,
       於該解釋文公布未屆滿一年以前,尚非無效。至於如何執行裁罰,宜請本於職權自行
       審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