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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販酒業者請消費者登錄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再透過內政部戶政系統來驗證資料之正確性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9日
    主旨:貴部函詢網路販酒業者請消費者登錄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再透過內政部戶政系統來驗
       證資料之正確性,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3月20日台財庫字第 10303015040號書函。
     二、依貴部來函所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之適法性疑義,分述如下:
      (一)關於網站業者蒐集消費者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證日期等個人資料
         :
         1.按本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
          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
          定:「本法第19條第 1項第 2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第 1項)。
          本法第19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非公
          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
          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第 2項)」是以,非公務機關如為締結契約或履
          行契約所必要,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次按本法第 7條規定:「第15條第 2款
          及第19條第 5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
          ,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 7條所定
          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是以,非
          公務機關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蒐集其個人資料。
         2.網路販酒業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
          ,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之年齡,如認其性質係屬保護功能
          之附隨義務(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 92年 2月版,頁77;劉
          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90年 9月版,頁 165參照),則業者
          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
          料之必要者,得認符合本法第19條第 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之要件。倘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關於內政部提供個人資料予網站業者(即個人資料之利用):按本法第16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七、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本案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內政部雖得提供該當事人個人
         資料,至於是否提供內政部得裁量之,且業者與內政部戶政系統連線,所採取之
         方式是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亦應由內政部審慎衡酌。又內政部就戶系統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如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本
         案貴部既同時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且涉內政部之權責,仍請參酌內政部之意見
         。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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