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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委託「台灣飛行大玩家運動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所規定
之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0.10.03. 標準一字第1000030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3日
主旨:委託「台灣飛行大玩家運動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所規定
之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一、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 3第 3項。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42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一〝超輕型載具〞業於92年 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2990
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法第99條之 3第 3項規定:「超輕型載具之註冊、檢驗給證及
操作人之測驗給證等事項,得由民航局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業於93年 3月22日交航發字第 093B00027號交通部令頒實施。現
行辦法係中華民國99年 9月 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296號令修正發布,該辦法第
24條第 1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
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
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三、另前述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
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本局審查「台灣飛行大玩家運動協會」符合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資格規
定,並自即日起委託該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別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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