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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請領人因土地﹑房屋交換而
有異動情形,是否適用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 4項所稱「未新增」之規定,
而得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5.07.04. 衛部保字第10500163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7月4日
(1)按本法第31條第 4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
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
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查該條文立法目的係為
因應土地公告現值逐步調整接近市價,造成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
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者(下稱年金給付請領人),在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之情形下
,喪失原有年金給付權益,爰於 101年12月26日修正放寬領取給付條件,以保障渠等
在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影響,得
繼續領取年金給付。
(2)有關年金給付請領人之土地﹑房屋因交換而有異動情形,能否適用本法第31條第 4項
所稱「未新增」之規定,而得繼續領取年金給付一節,倘年金給付請領人之土地﹑房
屋登記原因為「交換」,且於辦理登記時,交換後之房屋面積﹑土地面積﹑土地公告
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等均與交換前相同或未增加,即可適用本法第31條第 4項所
稱「未新增」之規定,得繼續領取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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