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0. (八九)公處字第10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0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車型之促銷廣告上,就車價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民眾(下稱檢舉人)來函檢舉,要以:被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 八月十三日在○○報刊載○○促銷廣告,廣告明白表示,○○智慧型 自排系統,最超值三十二萬八千元起,二十五萬二年零利率。然消費 者於受該廣告吸引,請被處分人業務來洽購車時,竟說三十二萬八千 元為手排車,自排車為三十六萬八千元,廣告已有不實;又據其告知 可以三十萬二十期無息貸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 設定費)其餘三十萬元, 則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 惟嗣經被處分 人寄來問卷調本告知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顯見所謂車價貸款零利 率係轉嫁到消費者負擔,故亦為廣告不實。又完成購車手續時發現, 該車為一九九八年出廠之庫存車,且為促銷車,並且設計上有缺失, 顯違誠信原則。 二、查本案所檢舉事項,其中有關該車車該為一九九八年出廠之庫存車, 且存有設計缺失乙節,係有關買賣標的物之內容及瑕疵問題乃屬民事 消費爭議,非本會職權範圍,業已告知檢舉人另循民事途徑解決。至 車價及零利率部分,涉嫌廣告不實部分,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及到會 說明,內容略以: (一)有關系爭「○○」促銷廣告,對於車價並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部 分: 1.系爭廣告內容文義,係以:「夢想的無限延伸○○最酷、最炫都會 迷你小 RV 新世紀 4缸 12 汽門(每缸 3汽門,與○○新○○類似 設計),智慧型自排系統,潰縮式動力方向盤,高碳鋼側面防撞鋼 樑,35哩正面防撞設計,超大行李空間 1084 公升,性能、安全、 休閒、工作面面俱到現在擁有○○,更容易、更划算最超值328000 起……」,並於車輛圖片下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故從系爭廣 告內容整體觀之,係就「○○」車型所有規格及配備之合併措述, 所稱「智慧型自排系統」,係針對同車型自排系統特色之創意用語 ,實不宜斷章取義,逕將廣告內容「智慧型自排系統」片斷文義, 直接與「最超值 328000 起」相聯結,而作「智慧型自排系統」「 最超值 328000 起」之解釋。 2.按幾乎所有廠牌之車輛,同車型均有手排與自排系統不同之規格, 亦有基本型與豪華型不同配備。在售價上以手排車較自排車便宜, 基本型配備較豪華型配備便宜。故於汽車銷售廣告型上刊載某車型 售價為「 XXXX 元起」,一般即指某車型之手排車、基本型配備之 價格,此為消費者所公知,亦為汽車界交易習慣之常態,應不致引 起相關大眾之誤認。 3.目前被處分人已不再使用系爭廣告,改印製新的銷售廣告,於新的 廣告內容中,已將引發爭議之「智慧型自排系統」用語刪除,請依 「處理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十六點第二款規 定,停止調查。 (二)有關「○○」自排車型,消費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 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其餘三十萬 元,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方式付款,被處分人寄發問卷調查中記 載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部分: 1.被處分人對於「○○」自排車型之售價,不論消費者以三十萬元、 二十期無息貸款促銷方式購車,或以現金總價購車,均以三十六萬 八千元之價格對外銷售。 2.若消費者以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款促銷方案購車,先繳交頭期 款六萬八千元,餘款三十萬元之部分,由消費者向與被處分人合作 貸款公司辦理動產擔保之設定,自行負擔設定費用二千元,分二十 期每期繳付一萬五千元予貸款公司,而貸款公司僅支付被處分人二 十七萬五千元。故對消費者而言,餘款三十萬元分期繳納部分,並 無任何利息負擔,而係由被處分人貼補貸款公司利息二萬五千元, 因此被處分人實際收受價款為三十四萬三千元,所以於被處分人寄 發之問卷表內才會記載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但實際上就與消費 者買賣契約而言,車價應記載為三十六萬八千元,如因問卷調查表 內之車價造成誤解,被處分人會予以改進。 (三)前揭促銷方式,已成為目前汽車業普遍之現象,如公平會認為不妥 ,請作成解釋或進行行業導正,俾供業者遵循。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實如於廣告內容上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者,即違反前開規定;又表示係將不同資格、性質、品質之商品合 併敘述,使人誤認所提及商品皆有同等級之資格、性質、品質者,即 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從而,如事業 於廣告上標明商品最低價格,並於同一廣告內容上合併敘述相關商品 配備內容,使消費者誤認係具有該相關配備內容產品之最低價格,則 事業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在○○報刊載「○○」促銷廣 告,內容載稱「夢想的無限延伸○○最酷、最炫都會迷你小 RV 新世 代 4缸 12 汽門(每缸 3汽門,與○○新○○類計),智慧型自排系 統,潰縮式動力方向盤,高碳鋼側面防撞鋼樑,35哩正面防撞設計, 超大行李空間 1084 公升,性能、安全、休閒、工作面面俱到現在擁 有○○,更容易、更划算最超值 328000 起 ...... 」,就廣告整體 合內容併觀之,顯已明示具新世代 4缸 12 汽門及智慧型自排系統等 配備之「○○」車型,最低價格為三十二萬八千元。然實際上其卻以 三十六萬八千元為售價,則廣告顯已不實。被處分人雖辯稱廣告用語 「智慧型自排系統」,係針對同車型自排系統特色之創意用語及汽車 銷售廣告上刊載某車型售價為「 XXXX 元起」,一般即指某車型之手 排車、基本型配備之價格,此為消費者所公知且系爭廣告有於車圖下 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云云等語,惟查系爭廣告既將「○○」車型 之配備及最低價格合併描述,整體文義顯已誤導消費者最低價格為三 十二萬八千元之「○○」車型,具智慧型自排系統。縱系爭廣告上有 於車輛圖片下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然其係以相對微小之字樣於 廣告上不明顯處表示,無礙整體廣告內容所為誤導消費者之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被處分人就系爭產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洵堪認定。 三、另有關「○○」自排車型, 消費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 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其餘三十萬元 ,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方式付款,被處分人寄發問卷調查中記載車 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部分:按所謂「零利率」,應指消費者毋需承擔 任何利息費用、換言之,即現金銷售價格及分期付款銷貨價格並無差 異,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之消費者總計支付與現金付款之消費者相同之 價金,而分期付款所產生之利息費用轉由銷售商品之事業負擔,而非 消費者負擔。查依被處分人所提供之資料顯示,系爭「○○」自排車 型,無論採現金付款之消費者,或採分期付款之消費者(如本案之檢 舉人),所支付之價金皆為三十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故 消費者並無任何分期付款之利息負擔,而係處分人貼補貸款公司利息 二萬五千元,因此被處分人實際收受價款為三十四萬三千元。至被處 分人寄發之問卷表內記載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係該公司內部就實 際所獲售車款之紀錄,與「零利率」廣告無涉,顯係檢舉人之誤解, 故被處分人系爭「零利率」之表示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併予敘明。 四、綜上,被處分人於系爭「○○」促銷廣告,就車價所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經衡 酌系爭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被處分人之營業規模、違法情節及犯後 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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