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處字第13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0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被處分人:○○○ 即○○土木包工業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等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參與○○醫院辦理之「○○工程 」等十三項工程標案,虛增投標家數,製造競標之假象,致使其他競 爭者喪失交易機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具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為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本件緣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函稱:行政院衛生署○○醫院於 八十五年三月至八十六年三月間,辦理「○○工程」等十三項營繕工 程標案,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其中營繕工程標案略以: (一)「六病房等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得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陪標。 (二)「七病房牆壁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三)「尿動力室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行 (以下簡稱○○)陪標。 (四)「七病房天花板換新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行(以下簡稱○○)陪標。 (五)「院長宿舍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 標。 (六)「婦產科病房及廁所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陪標。 (七)「檢驗室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 (八)「電腦室天花板、地板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九)「電腦室輕鋼架、天花板整修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十)「電腦室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 (十一)「七病房765、755天花板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 ○、○○陪標。 (十二)「雜項工程」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陪標。 (十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 」營繕工程標案,由○○得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土木包工業(以下簡稱○○)陪標。 且○○監工○○○、○○實際負責人○○○、○○負責人○○○即向 ○○、○○、○○、○○、○○商借執照陪標並分別以○○、○○、 ○○得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函請本會處理。 二、○○監工○○○自承八十五年初渠至○○醫院祝賀新任院長○○○先 生就任時,曾將○○、○○、○○、○○、○○之住址電話等相關資 料給○○○先生,前揭公司因填具標單程序繁雜及明細不清楚,故皆 委由○員填寫、修改後由前揭公司蓋章,後因上述公司須承做其他工 程,故相關工程皆由○○實際承做;另查,○員自承○○○原是○○ 職員,○員成立○○後亦是承做土木工程,直至因○○醫院工程因距 離○員較近且○員得標之六項工程金額太小,○○無承做意願,○○ 會去投標是為避免家數不足而流標;再查,○員證稱「第二門診大樓 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標案因○ ○很忙,故無出具名義,由○○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 三、○○實際負責人○○○自承投標事前協商由誰得標,但投標作業及得 標後風險各自負責,並無付任何好處給其他參標者,因此只是單純借 牌陪標,而非圍標,○員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渠皆會到開標現場,其 他二參標者則不會到現場,這是一種慣例,至於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 填寫部份,皆委由○○○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另因○ ○、○○係出身○○,彼此熟識,且○○、○○皆是營造廠,較無意 願承做此工程。再查,○○業經嘉義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以(八八)府工土字第一四七0八一函依法撤銷登記。 四、○○負責人○○○證稱與○○○並不熟識,○○○的岳父(○○○岳 父是○○○,目前成立○○)、岳母因是○員父親同業及朋友關係而 較熟識。○○○的岳母曾要求借○○牌照參標,○員係基於朋友立場 幫忙。工程完成後,會計小姐將工程款扣掉5%營業稅後還給○○○ ,○員沒有收到任何好處。 五、○○負責人○○○證稱○○醫院八十五、八十六年間之幾項修繕工程 ,金額太小且距離太遠,該公司並無參標意願。因為○○○○○曾在 該公司服務,礙於情面,於○○填具標單後,該公司會計小姐用印, 該公司純粹係基於情義因素參標,且亦無獲得任何好處。 六、○○負責人○○○稱不知道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 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此一標案,係○○實際負責人( ○○○即○○○)要求渠蓋章供其比價使用,因是邀標比價小案子, 省立○○醫院找○○○承做,與渠毫無關係。○○○係做柏油代工, 與○○有長久協力關係。故當初○○○假借估價之名要求渠家人蓋章 時,並不知係作何用途使用,倘有要求須另提供手冊、納稅證明、營 利事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任一資料時,渠方慎重注意。該 工程估價單內非○○○製作,該估價單字跡與另二家參與比價估價單 字跡相同,渠並不知係何人填寫。另○○○曾在電話中,與渠提及別 案估價細節,故本案是否○○○事前向渠提及工程估價單細節,渠已 無印象。 七、○○行負責人○○○證稱係應○○○○○先生通知,為避免工程投標 家數不足,基於多年與○○之下包關係,出具資料投標,標單皆由○ ○○製作。另○○行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業經臺南縣稅捐稽徵處註銷 登記在案。 八、○○負責人○○○證稱該本公司所承做之公家工程,只有○○市公所 之一、二件小型工程,○○市以外唯一之例外之○○醫院「第二門診 大樓大廳、西北走廊樓梯油漆工程」乙項工程,該公司曾提出估價單 比價,但無得標。因為時間已久,○員已記不清楚,印象是當時工地 臨時工○○○先生曾向渠提及此項工程。估價單是否由該公司填寫, 渠亦不記得。○員亦自承「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 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之估價單是由該公司員工填寫,一般 該公司估價單是由○○○經理填寫,但此份估價單並非○○○經理填 寫,至於此份估價單由誰填寫渠並不清楚。 九、經查○○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臺南縣辦理歇業登記在案。再 查,依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 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 發還之。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 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茲以○○行 依前述之規定該行號已不存在。 十、調查結果:本案係○○監工○○○、○○實際負責人○○○以○○、 ○○、○○參與投標;並由○○得標「七病房天花板換新工程」、「 院長宿舍整修工程」、「婦產科病房及廁所整修工程」、「檢驗室油 漆工程」等四項工程,○○得標「電腦室天花板、地板整修工程」、 「電腦室輕鋼架、天花板整修工程」、「電腦室油漆工程」「七病房 765、755天花板工程」、「雜項工程」、「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 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等六項工程,○○得標「六病 房等油漆工程」、「七病房牆壁整修工程」、「尿動力室整修工程」 等三項工程。至於○○、○○、○○行均無投標意願,係基於情義考 量而參標;另關於○○證稱本案係○○○要求渠蓋章供○員比價使用 ,及本案因金額太小故估價細節已無印象、○○則稱時間久遠,已不 清楚。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及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訂有明文。所謂「欺罔 」,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 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若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 行為」觀察,無從或很難認定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但若其 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的原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的競爭者而 言,已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從而 其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對於公共工程招標實務中,事業間常藉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之 參標行為,固認係構成「欺罔」之要件,惟查本案十三項工程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指稱,招標機關營繕工程承辦員未確實訪價 ,逕行通知與其熟識之○○○代為取得三家廠商估價單參與比價,或 依○○○提供廠商名單通知特定廠商參與比價,參標廠商實際上不為 競爭關係,故實難認被處分人等之借牌參標行為,有使交易相對人( 招標單位)「誤信」之競爭存在,從而獲取交易機會及隱瞞無競爭重 要事實之「欺罔」行為。職故,核認本案被處分人所違反者,為同條 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違反效能競爭原則,侵害其他遵守公平競 爭本質之競爭同業之「顯失公平」規定。 二、查本案係○○監工○○○、○○實際負責人○○○,分別向○○、○ ○、○○、○○行、○○、○○行等公司,借牌參(陪)標行政院衛 生署○○醫院「○○工程」等十三項營繕工程,且以○○、○○、○ ○參與投標,並規劃分別得標: (一)○○: 查○○監工○○○自承八十五年初渠至○○醫院祝賀新任院長就任 時,曾將○○、○○、○○、○○、○○之住址、電話相關資料予 ○○○(○○醫院營繕工程承辦員),前揭公司因填具標單程序繁 雜及明細不清楚,故皆委由○員填寫、修改後由前揭公司蓋章,後 因上述公司須承做其他工程,故相關工程皆由○○實際承做。 (二)○○: 查○○實際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單純借牌陪標,並無付任何好 處給其他參標者,渠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渠皆會到開標現場,其他 二被借牌參標者則不會到現場。至於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 ,皆委由○○○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另因○○、○ ○係出身○○,故彼此熟識,且○○、○○皆是營造廠,較無意願 承做此工程。再查,○○業經嘉義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十七日以( 八八)府工土字第一四七0八一函依法撤銷登記,該行號既已不存 在,故不予處分。 (三)○○、○○: 查○○負責人○○○自承本案係基於情誼考量參標。○○負責人○ ○○稱本案純粹係基於情義參標,○○並無參標意願。 (四)○○: 查○○負責人○○○稱不知道有「第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 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此一標案,因是邀標比價 之小案子,○○○○○要求渠蓋章以利比價且○○○○○坦承,○ ○所得標之六件工程中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雖委由○○ ○填寫居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再查○○監工○○○稱「第 二門診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由○ ○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復查○○○自承○○○○○事前曾在電 話中,與渠提及別案的估價細節情況看,顯見二者平日關係密切, 可認○○○所稱不知此標案一事,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 ○○負責人○○○雖稱○○醫院「第二門診大樓大廳、西北走廊樓 梯油漆工程」之估價單是由該公司員工填寫,然該工程估價單是由 誰填製,渠卻又稱並不清楚;惟按○○監工○○○證稱「第二門診 大樓一樓、門診大廳、西北走廊樓梯及座椅油漆工程」營繕工程, 由○○自己去找其他同業參標,再查○○○○○坦承,○○所得標 之六件工程中未得標之標單與標價填寫部份,雖委由○○○填寫居 多,但會經參標者同意內容,可認○君所稱時間久遠已不清楚,應 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查○○、○○業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登記,該二行號既已不存在, 故不予處分。 三、綜上,被處分人○○及○○、○○、○○、○○等五事業,為借用及 出借牌照參標之雙方,渠等以借牌參標之方式,共同製造有三家事業 競標之假象,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有損商業競爭 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 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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