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美容坊)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昜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處字第15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被處分人:○○○ 即○○美容坊 右被處分人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以隱瞞重要事實之方式,誘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為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民眾某君來函檢舉,其前往被處分人處接受生髮服務,該坊服務人員 在未事先告知收費資訊的情況下,屢次向其索取無法預期之高額費用 ,前後共計遭被處分人騙取三百六十二萬餘元,爰來函檢舉。 二、調查經過 (一)案據檢舉函及檢舉人到會說明敘述如次: 1.檢舉人係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電詢被處分人生髮之相關事宜,被 處分人告知護髮一次收費一千元,並稱電話中無法說清楚,請其親 至該坊分析頭髮狀況,首次前往,被處分人即告知其頭部情況嚴重 ,而為實施頭部護理服務,事後告知,因其非會員,故需三千元, 加上衛生用品及一些特殊商品,所有費用為一萬餘元,而非當初所 稱一千元,且產品已使用,需連續七天才會有效果,其無奈被迫加 入,金卡會員,付款七萬餘元。 2.檢舉人於加入會員後陸續前往被檢舉人處接受服務,被處分人之服 務人員於使用需額外付費之產品或儀器服務時,均未事先告知,於 服務結束時才告知消費金額,並要求檢舉人在消費紀錄卡中簽名, 因此屢次遭被處分人索取巨額費用。另檢舉人表示,被處分人雖告 知會員權利義務,亦將收費表置於桌上,但實際上並未依收費表收 費,於服務時均以原收費表中所提供之產品無法達到療效,而要求 購買其他產品,以致於每次消費價格均較收費表所列者高出甚多, 此外,被處分人亦未事先告知頭部生髮服務之總價。 3.在不堪遭被處分人不斷要求無法預期之高額收費下,爰與被處分人 簽訂總價二百一十萬元之頭部包療契約,原價四百餘萬元,經雙方 協議商訂為二百一十萬元,以檢舉人所開立之五張○○銀行支票支 付該款項,被處分人告知總公司要求支票抬頭要寫○○機構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其後因無療效,檢舉人要求解約退款,其邀請多位民意代表出面與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溝通,並以存證信函請被處分人出 面解決退款事宜,被處分人雖一再推託敷衍,但最後仍退還檢舉人 二百五十二萬元。 (二)實地訪查被處分人: 1.被處分人表示該坊將營業項目收費表及商品建議售價表置於問診室 ,消費者第一次前往消費時,會先檢查消費者之狀況,將消費者須 服務之部位拍照,並以口頭告知需服務之內容性質及效果,記錄於 消費者資料卡中,另將消費者須改善之部分填寫於改善說明書中, 並請消費者簽名。 2.被處分人與消費者簽訂會員式服務課程前,服務人員均以口頭告知 消費者課程所需之商品、服務人員姓名及職稱,且提供價目表、收 費標準及課程療效表供消費者參考。 3.被處分人於顧客消費前均告知產品價格、成分及儀器使用價格,且 須在訂購契約書、顧客資料卡、收費單及領貨單上簽名。 (三)為進一步了解被處分人之經營方式,本會依據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八 十八年度消費者資料,針對檢舉事項,以郵寄問卷方式進行訪查, 計有二十一位消費者願意接受本會郵寄問卷訪查,結果回收問卷十 二份,重點摘要如次: 1.有九位消費者表示,是以會員方式接受被處分人之服務(八位銀卡 會員,一位未表明),另三位以非會員方式接受服務(其中兩位表 示會費太貴而未參加會員)。 2.有十位消費者表示,被處分人並未將相關之收費資訊放置於營業場 所明顯處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隨時取閱參考,消費前亦未告知真 正的收費標準,而於服務完畢後,才被告知須支付無法預期之高額 費用。 3.有九位消費者表示,被處分人並未依服務前所告知之標準收費。其 中有消費者表示,被處分人於服務前只告知產品之單瓶價格,但事 後卻表示一次必須購買十瓶,強迫其購買未使用之另外九瓶;另有 消費者表示,被處分人鼓吹其使用某項保養品,並告知僅需一千多 元,不料在服務完畢結帳時才知金額高達十餘萬元。 4.有九位消費者表示,曾於服務時配合使用儀器或購買其他產品,其 中有八位表示,使用前並不知道使用儀器或使用保養品需額外支付 費用,以為是正常之服務秩序,卻在服務完畢後,遭被處分人要求 支付該項費用。 5.有八位消費者表示,曾遭被處分人以強迫、煩擾或其他不當之方式 促銷,增加消費金額。被處分人通常以價目表中所提供之免費產品 並無法達到效果,必須使用其他被處分人建議之產品才能達到效果 ,或是以該項服務若未配合儀器使用則無法達到效果為手段,迫使 消費者增加消費金額,另有一位消費者表示,曾經去過○○機構四 家分店,每一家均有以強迫、煩擾不當方式促銷之情形。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謂「欺罔」係 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 。有關護膚美容行業中,由於業者與消費者間明顯處於資訊不對等之 地位,倘業者於交易過程中,隱瞞重要之交易資訊,致使消費者與之 交易;或利用消費者之弱勢地位,而從事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即違反前開法條之規定。 二、查本案被處分人以提供護膚及生髮為主要營業項目,其會員共分成銀 卡、金卡、鑽石卡、藍鑽卡及翡翠卡五種,會費分別為一0、000 元、五0、000元、一00、000元、二00、000元、三0 0、000元,加入會員者,立即贈送價值分別為二0、四0、六三 、000元、一二七、000元、二五七、000元、四一三、00 0元之產品及服務,檢舉人等表示,被處分人以此優厚條件,積極誘 使渠等加入會員,接受其所提供之服務,然卻未提供渠等相關之收費 資訊,亦未告服務時所使用之美容產品與儀器,須由渠等自行負擔, 同時未告知渠等整個服務課程所需之總價款,使渠等誤認為,一旦加 入會員,只須支付衛生費用及少許價差,即可享受被處分人所提供之 各項服務,然在實際從事服務時,被處分人卻在未事先告知需額外付 費的情況下,任意拆封各項美容產品或使用儀器配合服務,而於事後 要求渠等支付事前無法預期的高額費用。對此被處分人辯稱,該坊業 將營業項目收費表及商品建議售價表置於問診室。消費者第一次前往 消費時,會先檢查消費者之狀況,將消費者須服務之部位拍照,並以 口頭告知需服務之內容性質效果,記錄於消費者資料卡中,另將消費 者須改善之部分填寫於改善說明書中,並請消費者簽名,在顧客消費 前均告知產品價格、成分及儀器使用價格,且須在訂購契約書、顧客 資料卡、收費單及領貨單上簽名;另外與消費簽訂會員式服務課程前 ,被處分人均以口頭告知消費者課程所需之商品、服務人員姓名、職 稱,且提供價目表、收費標準及課程療效表供消費者參考,因此絕對 沒有欺騙消費者之情事。然依據本案調查結果,與被處分人有交易往 來之十三(包括檢舉人)位消費者中,計有十位表示,被處分人並未 將相關之收費資訊置於營業處所明顯處,而消費前亦未被告知真正的 收費標準,而係於服務完畢後,始由被處分人告知事前無法預期之高 額費用;亦有十位消費者表示,被處分人並未依照服務前所告知之收 費情形收取費用。另有十位消費者表示,曾於服務時配合使用其他美 容產品或儀器,其中有八位表示,使用前並不知道使用儀器或使用保 養品需額外支付費用,以為是服務之正常程序,而於服務完畢,遭被 處分人要求支付該項費用;此外更有八位消費者表示,曾遭被處分人 以強迫、煩擾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促銷,增加消費金額。 三、本案經參酌檢舉人及多位消費者所作之陳述,已足採信被處分人於交 易過程中,利用雙方資訊之不對等之地位,刻意隱瞞各項美容產品及 儀器使用費用等重大資訊,致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決定而與其交易, 核其所為乃以隱瞞重要事實之方式,誘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該當 前開法條所稱之「欺罔」」為,準此,本案被處分人之所為,已構成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四、綜上,本案被處分人以隱瞞重要事實之方式,誘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 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之行為動機、對市場交易秩序之 影響程度、預期不當利益、違法持續期間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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